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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某、任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宁0104民初13761号 原告:纳某,男。 被告:任某某,男。 被告: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纳某与被告任某某、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纳某、被告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款1378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1月3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原告与任某某协商由原告负责银川市西夏区卫校家属院小区、江南小区改造项目中渣土运出及砂石料运进工作,该项目由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二被告系挂靠施工关系。2023年1月3日,原告与任某某结算,任某某出具欠条2张载明尚欠原告沙子款共计137800元。 任某某未作答辩。 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其没有雇佣原告,谁雇佣谁付款,也已付清分包人任某某的工程款,应驳回原告对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1月3日,任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2张载明尚欠原告沙子款共计137800元。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1109500元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及银行流水,证明已付清任某某款项。原告称没有清单及任某某签字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称其未欠付任某某工程款并提供了1109500元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尚欠任某某工程款,故任某某应支付原告剩余砂石款1378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1月3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要求宁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付款的证据不足。任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纳某支付剩余砂石款1378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1月3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6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