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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山东某机械厂、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281民初1734号 原告:雷某某,男,汉族。 被告:山东某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晁某某,系该厂厂长。 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山东某机械厂、某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19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