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1293号
原告:山东交院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崴***事务所律师。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山东交院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山东交院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交院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交院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交院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