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4641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海宁宝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联丰村东港司桥南堍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90574070M。
法定代表人:倪卫兵。
原告***与被告海宁宝峰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美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