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3民初534号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告:黑龙江省煤田地质物测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与被告黑龙江省煤田地质物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煤田地质物测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2元,减半收取计4891元,由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