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崇执异字第00007号
案外人宿迁市星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嘉汇枫景园**幢**-**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宿迁市星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星辰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案外人宿迁星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宿迁星辰公司称,2008年宿迁市星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江苏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承建绿化工程,后经结算宿迁星辰公司应得工程款890543.5元。在宿迁星辰公司领取该笔工程款时,被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告知该款已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予以保全。因宿迁星辰公司不欠本案申请执行人***任何款项,也不欠被执行人***任何款项,与上述两人均无任何经济纠纷,故认为法院裁定冻结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的工程款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辩称,案涉工程为2008年的项目,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保全相关工程款。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相关方明知该项工程被法院保全,却于2014年6月10日擅自签署协议处置被保全的财产,是恶意对抗和妨碍执行的行为。
听证过程中,案外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与宿迁星辰公司的协议书及附件;2、委托人宿迁星辰公司与受委托人***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宿迁星辰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与授权委托书是为了否认形成在先的被执行人***对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的债权,擅自处置了已被法院保全的财产,意图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灌南现代农业园区工农大道绿化苗木明细表两份(两份均署日期为2009年12月12日,其中一份由园区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签字);2、***于2011年8月10日出具的其与***共同投资灌南县农业园区工农大道绿化工程的证明。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绿化苗木明细表未加盖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的原件印章,不能证明绿化工程由***施工,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书面证明仅是其个人陈述,真实性无法确定,也无法确认***是施工方。对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在疑问。
经审理查明,***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崇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应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61.3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592元,合计627492元。因***未履行上述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2)崇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2年10月25日,本院向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在该处“灌南现代农业开发区工农大道绿化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该单位对法院送达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盖章签收,且在送达后一直未提出异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向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了解情况。***称,***、***确实为该园区绿化工程进行施工,绿化苗木明细表亦系2009年进行清点后作出,但款项尚未结算。在此期间,***、***曾多次向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要钱。
2014年6月10日,***持宿迁星辰公司的委托书并代表宿迁星辰公司与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宿迁星辰公司于2008年3月为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在工农大道西段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应支付宿迁星辰公司工程款合计890543.54元。2014年9月,案外人宿迁星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于2008年承揽工程时未与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对本院送达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签收确认,且在送达后近两年时间内一直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为该绿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执行人***应对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享有债权。***并非案外人宿迁星辰公司的员工,其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持案外人出具的委托书与灌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补签协议,是规避执行的行为。案外人要求解除对保全款项的冻结,实际是对法院保全财产主张权利。但案外人作为一个正规合法的企业仅凭一份补签的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主张权利,而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明显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冻结措施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宿迁市星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