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首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2#写字楼一单元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567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310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首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五万九千二百八十四元四角九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四十二万五千七百二十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四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千七百八十九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快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