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财保24号
申请人: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科技孵化器6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856421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安徽向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83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铜陵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等材料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安徽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