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0312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安徽向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83X7。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管理费15106元;2、被告给付原告代付劳务费、诉讼费、执行费用等829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开展经营活动中给予提供方便(提供公司有效证件),全方位搞好服务等;被告按签订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上缴管理费,不能及时上缴的,可按每年汇款总额的3%上缴,汇款总额截止时间为当年的公历12月31日之前;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实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如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合同纠纷,其责任、经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12月26日承包经营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炎陵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EPC总承包二标段(安装劳务分包二)】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被告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该项目合同总价款1681748元。该合同由于其它原因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而中止,在被告负责施工期间因欠付该项目的劳务费原告被河南滑县人民法院执行82900元(执行款80000元,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00)。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负责该项目的收支经核算后,被告尚欠原告的管理费及代付劳务费合计98006元迟迟未能支付,原告就上述费用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万般无奈,特具状起诉。
被告***在开庭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萧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本案而言,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工程项目亦不在本院辖区,即本院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亦不属于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由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