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6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气象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南皮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