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与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初99-2号
原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赵古屯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公司职员。
被告: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公司职员。
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与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47元,减半收取计97223.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