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初99-3号
保全申请人: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赵古屯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公司职员。
原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与被告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民冀09民初99-1号民事裁定。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2018)冀09民初99-2号裁定书准许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对被告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其撤诉申请,故其申请的诉讼保全亦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2018)民冀09民初99-1号民事裁定对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作出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