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18)冀09民初99号
原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地址:泊头市赵古屯村,联系方式:0317-2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泊头市新兴街,联系方式:1350317****
法定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案号]的裁定,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XXX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