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与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18)冀09民初99号 原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地址:泊头市赵古屯村,联系方式:0317-2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泊头市新兴街,联系方式:1350317**** 法定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案号]的裁定,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XXX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