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赵古屯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斯达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因与金源分公司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斯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金源分公司也予同意,斯达公司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97元,减半收取136448.5元,退还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2775元,减半收取46387.5元,退还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