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赵古屯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斯达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因与金源分公司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斯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金源分公司也予同意,斯达公司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初2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97元,减半收取136448.5元,退还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2775元,减半收取46387.5元,退还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