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6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气象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南皮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