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2259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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