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2财保41号
申请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火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赣0822民初779号),申请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本案今后的执行,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在被申请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287757.71元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958元,由申请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