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

江阴德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02执126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德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江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德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提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川0402执1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