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2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542225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琼花,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文成工业园区山边村(玉雁水泥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567569834。
法定代表人XX梅,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兴路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78385.25元,承担诉讼费2808元、保全费1958元、执行费4147元,现已执行到位2043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通过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