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05执1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腾辉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59350321L,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567569834,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腾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2019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赣E×××××、赣E×××××、赣E×××××、赣E×××××号汽车(未能获悉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泉州腾辉化工有限公司自认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货款100000元。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泉州腾辉化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