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3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茂臣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016幢3-11,组织机构代码06662766-6。
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567569834。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茂臣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经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车辆被其他案件查封,需待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约谈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