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0391号
原告:重庆纳斯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2号1栋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纳斯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纳斯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