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20391号
原告:重庆纳斯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2号1栋5-3。
法定代表人:陈训华。
被告:蹇喜玲,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纳斯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蹇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纳斯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敖 华
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
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