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539号
申请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翠景路5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445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906109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3526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740,92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