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540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翠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445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906109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深圳市奔达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86830K。 法定代表人:***。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粤0310民初3526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418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冻结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1×××4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976,630.82元。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深圳市奔达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XXXX50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976,630.00元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应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3526号之三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深圳市奔达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XXX0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976,630.00元。 二、解除对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1×××4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976,630.8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