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9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翠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445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906109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粤0310民初3526号之二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539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7月27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33xxxxx29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740,920.00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3526号之五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33xxxxx29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740,9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