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3民初476号
申请人: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西侧佳园小区1幢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满龙,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0164414Y。
被申请人:武强璐德音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周窝镇周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31123570088446Y。
被申请人:董玉戈(曾用名胡笑燕),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
原告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强璐德音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玉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6251001046020220000512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强璐德音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玉戈(曾用名胡笑燕)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振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