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旭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旭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旭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3执53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