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铁五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恢29号 北京铁五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铁五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12163.1元。本院于2024年3月5日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12163.1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