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通联桥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通联桥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通联桥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927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 申请执行人给付本案本金人民币159355.2元及一般债务利息人民币30644.8元,共计支付案款人民币190000元,被执行人同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43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