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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咨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民初1127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