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2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胜康街368号华铁创业大楼1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2900435M。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307241979********。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津0102民初17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193.16元、提取被执行人等值的收入或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史翔宁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