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02民初971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城办事处郭家庵4号楼3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岳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北陵路路西3号院西院A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岳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