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18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白土咀2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8********。
被执行人: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10702644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郑上路东关花园小区7号楼2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78********。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豫0181民初10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17,05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