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4605号
原告:银某,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银某与被告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银某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1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7,075元,退还原告银某147,074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