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皖0111执3435号
中国某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0111民初1984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