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4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曹河乡马鸣寺西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3********。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交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
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FBP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豫0181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安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9,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