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7866号
原告:邹某,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某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定理由:原告邹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某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2025年7月31日,原告邹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某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邹某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某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125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原告邹某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4279元,多收取的13604元由本院向原告邹某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