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04民初1314号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200元、保修金10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2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以1080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轨道交通X号线XX至XX段项目经理一分部电阻室钢雨棚及车站增设钢顶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轨道交通X号线XX至XX段项目经理一分部电阻室钢雨棚及车站增设钢顶棚工程的施工,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合同暂定金额216661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在结算办理完毕后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月支付保修金。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行施工。工程已经于2022年5月竣工验收并交付给了被告,被告的轨道X号线工程也于2022年8月6日竣工并实现通车。双方于2022年12月25日完成了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216000元,其中保留金为1080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还余工程款32200元、保修金10800元尚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催促多次,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中建某公司辩称,工程款32200元及保修金10800元确未支付原告,案涉轨道交通X号线于2022年8月6日通车,双方于2022年12月25日办理完结算。逾期支付保修金的资金占用费应从竣工日起算2年后加3个月无息支付,即应以108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7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而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应从结算协议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即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应以32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6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日,原告某实业公司作为专业分包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中建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甲方)签订《轨道交通X号线XX至XX段项目经理一分部电阻室钢雨棚及车站增设钢顶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分包工程名称为轨道交通X号线XX至XX段项目经理一分部电阻室钢雨棚及车站增设钢顶棚工程;2.分包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大渡口区;3.分包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金额216661元;4.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16天;5.合同价款的支付为结算办理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保修金,在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息支付;6.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实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轨道交通5号线于2022年8月6日建成通车。2022年12月25日,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建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216000元,保修金为10800元。审理中,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建某公司均确认被告中建某公司现欠付原告某实业公司工程款32200元、保修金10800元。以上事实,有《轨道交通X号线XX至XX段项目经理一分部电阻室钢雨棚及车站增设钢顶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轨道交通X号线XX至XX段项目经理一分部电阻室钢雨棚及车站增设钢顶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书》《2022年8月6日上游新闻报道--江跳线今日通车》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建某公司签订的《轨道交通X号线XX至XX段项目经理一分部电阻室钢雨棚及车站增设钢顶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某实业公司依约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已交付使用,据合同约定被告中建某公司应在结算办理完成后3个月付至结算金额的95%即于2023年3月24日将工程款的95%支付原告某实业公司,但被告中建某公司现欠付原告某实业公司工程款32200元,原告某实业公司所提要求被告中建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后3个月内支付。审理中,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建某公司均未举示证据佐证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日,但现有证据证实轨道交通5号线于2022年8月6日建成通车,被告中建某公司应于2024年11月6日支付原告某实业公司保修金10800元,但至今未付,故原告某实业公司所提要求被告中建某公司支付保修金108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中建某公司确存在到期未向原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2200元、保修金10800元,给原告某实业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系法定慈息,应由被告中建某公司向原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32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保修金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2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2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保修金10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驳回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由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