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302民初799号
原告:平顶山市康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凤凰小区6号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与凤城四路十字东南角海璟新天地8幢7层710F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平顶山市康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建筑公司)与被告陕西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畅建设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畅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中建六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畅建设公司向康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32697.8元及利息(利息以63269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金畅建设公司向康顺建筑公司退还人工保证金40000元;3.诉讼费用由金畅建设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康顺建筑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金畅建设公司向康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62197.8元及利息(利息以56219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金畅建设公司从中建六局公司处承包了洛阳市“老城区2022年老旧小区组团连片改造项目EPC项目工程”。2022年6月,金畅建设公司将“二标段道北路小学”改造项目分包给康顺建筑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8月8日,工程总造价68万元,付款方式为验收后一次性付总工程款的95%并提供工程发票,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一次性付完并且提供工程发票。康顺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金畅建设公司支付人工保证金4万元。此后康顺建筑公司按时进场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完工,完工后康顺建筑公司根据金畅建设公司要求,制作了“道北路小学家属院提升改造工程结算总价”,并报送给金畅建设公司,结算总价款为682477.8元。2022年12月21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道北路小学家属院进行了验收。验收后,金畅建设公司应当向康顺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但在康顺建筑公司的多次催要下,金畅建设公司仅支付了120280元的工人工资,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至今未付。
被告金畅建设公司辩称,1.金畅建设公司与康顺建筑公司之间并非发包承包关系,而系挂靠关系。案涉项目系康顺建筑公司挂靠金畅建设公司资质承建,金畅建设公司并非发包人,因此不具有付款义务。2.案涉项目截止目前并未结算,无法确定工程价款,康顺建筑公司应予结算后另行起诉。
第三人中建六局公司述称,案涉项目并未结算,案涉项目也未进行验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13日,康顺建筑公司向金畅建设公司缴纳40000元人工保证金。2022年6月底,康顺建筑公司进场道北路小学家属院进行改造项目施工,于2022年8月份施工完毕,并已交付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2022年9月29日,康顺建筑公司单方作出《道北路小学家属院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总价》,结算总价为682477.8元,并附有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清单。但金畅建设公司未与其进行结算。金畅建设公司已支付康顺建筑公司工人工资120280元。康顺建筑公司因向金畅建设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于202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
经洛阳金隅城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老城区2022年老旧小区组团连片改造项目EPC工程二标段第一期进度款作出豫尚德工报字(2023)第01号《审核报告》,该报告中显示道北路小学家属院室外强弱电改造工程进度款为40394.51元,道北路小学家属院外墙、屋面等改造工程进度款价为594681.33元,道北路小学家属院室外土建改造工程进度款161735.12元,并附有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清单。
诉讼过程中,依康顺建筑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翔风工程管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对康顺建筑公司施工的洛阳市“老城区2022年老旧小区组团连片改造项目EPC项目工程”中的道北路小学家属院提升改造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翔风工程管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确定性鉴定意见。洛阳市“老城区2022年老旧小区组团连片改造项目EPC项目工程”中的“二标段道北路小学”改造项目工程造价确定性鉴定意见为:357650.09元。(二)推断性鉴定意见。洛阳市“老城区2022年老旧小区组团连片改造项目EPC项目工程”中的“二标段道北路小学”改造项目工程造价推断性鉴定意见为:1.3座1200*1000*1100人(手)孔井鉴定意见为:5923.02元;2.40米DN40镀锌钢管鉴定意见为:2374.80元;3.6.29㎡树脂瓦屋面及镀锌钢管骨架、9.36m³砌筑围墙鉴定意见为:7207.84元;4.屋面建筑垃圾外运鉴定意见为:9919.00元;5.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三项费用鉴定意见为:5363.87元。其中:确定性鉴定意见相关的三项费用为5161.33元;3座1200*1000*1100人(手)孔井相关的三项费用为105.29元;40米DN40镀锌钢管相关的三项费用为30.35元;6.29㎡树脂瓦屋面及镀锌钢管骨架、9.36m³砌筑围墙相关的三项费用为66.90元。康顺建筑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4661元。
另查明,1.2022年12月1日,中建六局公司(甲方、承包人)与金畅建设公司(乙方、分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老旧小区及背街小巷改造施工工程)》,约定由金畅建设公司分包老城区2022年老旧小区组团连片改造项目EPC工程二标段老旧小区及背街小巷改造施工工程。其项目工程范围包含案涉道北路小学家属院项目。
本院认为,原告康顺建筑公司与被告金畅建设公司虽然未就案涉道北路小学家属院项目工程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但原告康顺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被告金畅建设公司缴纳人工保证金40000元,并进场施工,双方成立事实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金畅建设公司辩称双方系挂靠关系,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康顺建筑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施工义务,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金畅建设公司应当向原告康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退还人工保证金40000元。
关于工程款金额。根据翔风工程管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性工程款为357650.09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推断性鉴定意见,因原告康顺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项目已拆除,鉴定机构根据原告康顺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和河南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进度款审核报告进行对比,对两份文件中均存在的项目3座1200*1000*1100人(手)孔井、40米DN40镀锌钢管、6.29㎡树脂瓦屋面及镀锌钢管骨架、9.36m³砌筑围墙、屋面建筑垃圾外运作出推断性鉴定意见,对屋面建筑垃圾外运的单价按两者综合单价取低值作出推断性鉴定意见,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认定。但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因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康顺建筑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款总金额为383074.75元(357650.09元+5923.02元+2374.80元+7207.84元+9919.00元),扣除被告金畅建设公司已支付的120280元后,被告金畅建设公司还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62794.75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案涉工程已经于2022年8月实际施工完毕且已交付使用,现原告康顺建筑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之日应当以原告康顺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的时间即2024年1月18为利息的起算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康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2794.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62794.7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康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退还人工保证金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康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1.98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康顺建筑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883.98元,被告陕西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38元。鉴定费4661元,由被告陕西金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