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安马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民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马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共产党渭南市华州区委员会党校。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总务科负责人。 上诉人西安马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马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瑞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原审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原审被告中国共产党渭南市华州区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区委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4)陕05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0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马腾公司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西安建瑞公司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区委党校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马腾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改判驳回西安建瑞公司该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西安建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处西安马腾公司向西安建瑞公司支付工程款3770609.7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存在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一审查明西安建瑞公司礼堂、活动中心分包工作内容未全部完成,但却在计算案涉工程款时全部按完工计算,显属错误判处。二、一审法院判决西安马腾公司向西安建瑞公司全额支付合同款项,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1)依据当事人双方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1、按月完成总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报量计价,次月10日付款),2、工程总体完工后30日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3、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剩余的5%,且根据一审庭审及事实,案涉整体工程量正在清算审计中并不存在验收合格,西安马腾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西安建瑞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5%款项。且该款项5%为质保金,即使案涉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西安建瑞公司仅具有合同总价款95%的请求权,剩余5%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方可申请支付。而一审法院并未扣除该5%质保金,直接判决西安马腾公司全额支付合同款项,显属判决错误。(2)西安建瑞公司提交的签证部分仅为设计变更,西安马腾公司认可的费用仅为人工费及管理费,其他费用并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改判驳回西安建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建瑞公司辩称:西安建瑞公司不存在未完施工工程,工程劳务款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鉴定机构也进行了现场勘验。案涉项目于2020年9月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至今,不存在验收不合格问题,也未收到被答辩人发出的验收不合格通知。业主和总包之间是否结算审计,不影响当事人双方之间结算。2020年9月18日西安建瑞公司向西安马腾公司递交过结算申请而对方不认可,一审才进行了司法鉴定,系客观准确结论。合同未约定质保期和质保金,自2020年9月投入使用至今近5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出,导致案涉项目信访,本案不存在扣除5%费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中建六局述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和庭审意见。 北京市政述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和庭审意见。 区委党校述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和庭审意见。 西安建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西安马腾公司、中建六局、北京市政及区委党校连带支付西安建瑞公司劳务费5640101.55元及利息579050.43元,合计6219151.98元。利息以5640101.5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依法判令西安马腾公司、中建六局、北京市政及区委党校连带向西安建瑞公司支付窝工、停工期间的钢管扣件租赁损失792720元;3.请求西安马腾公司、中建六局、北京市政及区委党校承担一审诉讼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3月23日,区委党校作为“渭华干部学院”项目的建设单位,与中建六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六局作为总包单位,具体负责承建“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2018年10月,西安建瑞公司进入该项目工地开始施工,2018年12月1日西安马腾公司与西安建瑞公司签订了三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该三份协议分别约定西安马腾公司将其分包的“渭华干部学院”项目中的“专家公寓楼、礼堂、多功能中心”主体工程的扩大劳务部分分包给西安建瑞公司施工,并约定了承包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等。2020年3月24日,西安马腾公司与西安建瑞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西安马腾公司将其分包的“渭华干部学院”项目中的“水泵房、消防水池”工程劳务分包给西安建瑞公司进行劳务施工。2019年5月28日,区委党校与中建六局协议解除了“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施工协议。2019年7月15日、2019年8月10日及2019年10月15日,区委党校与北京市政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合同分别约定区委党校将渭华干部学院的配套景观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及建设项目另行发包给北京市政,由北京市政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2020年8月,西安建瑞公司从“渭华干部学院”项目退场。期间西安马腾公司向西安建瑞公司共支付上述四份劳务合同劳务费15507338元。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政与区委党校签订了退场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合同。2020年11月13日西安建瑞公司与西安马腾公司就专家公寓及消防水池项目签订了工程量确认单,确认了该两项工程中的结算面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结算价格应为2858423.1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安建瑞公司申请对其与西安马腾公司之间的四份分包合同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陕西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出具了陕正建鉴(2025)002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案涉渭华干部学院礼堂、多功能活动中心、专家公寓、水泵和消防水池劳务分包总造价为19133675.33元,争议项目造价为200147.6元,其中关于专家公寓楼鉴定金额为2319580.80元,消防水池的鉴定金额为594717.50元,司法鉴定费用为80000元。另查明,西安建瑞公司与西安马腾公司四份协议所涉及的施工项目除专家公寓楼完工后已经被建设单位拆除外,其余已经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渭华干部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区委党校,区委党校就该工程先后与中建六局及北京市政签订了总包合同,西安马腾公司在中建六局与北京市政作为总包方期间均参与了该项目的分包施工。期间马腾公司又将其分包项目中的“专家公寓楼、礼堂、多功能中心、消防水池”等项目与西安建瑞公司签订了四份分包协议,由西安建瑞公司实际负责上述项目除原材料之外的所有工程施工。西安建瑞公司与西安马腾公司签订的四份分包协议名为劳务分包,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建瑞公司在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西安马腾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由于案涉项目除专家公寓楼被建设单位拆除外,其余工程项目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因此对西安建瑞公司诉请的劳务费应参照双方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对西安建瑞公司与西安马腾公司已经结算的专家公寓楼和消防水池应按照双方结算的价款2858423.1元予以认定,对其余双方未结算部分应按照司法鉴定报告确认的款项进行结算;对司法鉴定报告中未确定的争议部分工程造价200147.6元由于在项目完成后西安马腾公司未及时就案涉工程价款与原西安建瑞公司进行结算,应认定为西安马腾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由于总包单位北京市政已实际退场,案涉项目已经停止建设,因此对西安建瑞公司要求西安马腾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拖欠款项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对西安建瑞公司要求西安马腾公司承担窝工停工期间的钢管扣件租赁费损失792720元的请求,因西安建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损失的存在,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渭华干部学院总体建设项目目前尚在审计中,作为建设单位的区委党校与总包单位北京市政之间结算尚未完成,加之由于本案并非农民工工资案件,因此对西安建瑞公司诉请要求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区委党校、中建六局及北京市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西安马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安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70609.7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西安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84元,由西安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884元,由西安马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西安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由西安马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 二审期间,西安建瑞公司提供如下证据:陕西渭华干部学院网站截图3张及华州区政府网站截图1张,拟证明案涉项目于2020年9月已正式投入使用至今,不存在验收不合格问题,马腾公司应自该月起付款。 西安马腾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西安建瑞公司施工的礼堂和活动中心并未完工,马腾公司对鉴定中心按照案涉工程完工情况进行鉴定有异议。该两部分与上游并未完成审计,目前报送的完成工程量为80%左右。 中建六局发表质证意见:西安建瑞公司与中建六局无关,中建六局仅系与案涉工程甲方签订了合同但并未履行,因甲方未支付预付款中建六局随后已退场。 北京市市政发表质证意见:西安建瑞公司认为甲方使用了就竣工了,但并未办理正常的竣工验收手续。 区委党校发表质证意见:区委设置了筹建办,案涉具体工作均由筹建办实施,区委党校不清楚。 本院认为:陕西渭华干部学院网站截图3张及华州区政府网站截图1张因当事人对真实性未持异议,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相同,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案涉“渭华干部学院”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已经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西安马腾公司是否应向西安建瑞公司支付工程款3770609.7元及利息。 西安马腾公司主张西安建瑞公司未完成案涉工程的礼堂、活动中心建设,但对该两部分未完成的内容、明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按照实际工程量鉴定并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应予确认。西安马腾公司主张其与第三方还未审计结算,不存在验收合格,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1、按月完成总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报量计价,次月10日付款),2、工程总体完工后30日内付至合同总额的95%,3、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剩余的5%,”并未约定付款是以西安马腾公司与第三方结算审计为条件,根据查明,目前工程总体已经于2020年9月投入使用,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剩余的5%”,付清剩余工程款,具备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西安马腾公司主张质保金在期满后才可以申请支付,一审法院应扣除合同价款5%,本院认为,合同约定了付清剩余5%工程款的条件,因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所以应视为具备付款条件。西安马腾公司主张签证部分为设计变更,仅产生人工费及管理费,其他费用并不予认可,但该签证部分发生设计变更,西安建瑞公司已经按照签证实际进行施工,鉴定机构也按照签证确定的工程量计算了价款,故西安马腾公司认为只产生人工费及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84元,由西安马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开运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