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国基(海南)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38329P),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埠北环路10号C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基(海南)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226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双方确认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共计948472.36元;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国基(海南)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半474236.18元,剩余款项应于2025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若未按时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国基(海南)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金额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保全费。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967911.36元(含本金948472.36元,迟延履行利息4979.48元,保全费2500元,执行费11959.5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67911.36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967911.36元中的955951.84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国基(海南)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11959.52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