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4062号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0268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总部经济园项目3号楼10层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718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8.55元,减半收取2724.28元,由原告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