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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中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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