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财保3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高桥镇阳福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72505.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险金额472505.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关上支行的银行存款472505.4元(银行账号:62×××00),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