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兴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溆浦县兴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民初4105号 原告:溆浦县兴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44706517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溆浦县。 被告:溆浦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2QOC3C。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溆浦县。 原告溆浦县兴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溆浦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2029元的通知书,原告签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履行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溆浦县兴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惠 书 记 员 王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