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民初4105号
原告:溆浦县兴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44706517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溆浦县。
被告:溆浦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MA4L2QOC3C。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溆浦县。
原告溆浦县兴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溆浦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2029元的通知书,原告签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履行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溆浦县兴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惠
书 记 员 王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