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730民初1547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辩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某某公司与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7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