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神州开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炜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屯镇南外环北宏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岛神州开元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炜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民初20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青岛神州开元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1、从合同内容看,涉案合同系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在青岛市黄岛区;2、涉案合同第8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原告人民法院管辖,属约定不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购买的上诉人生产的抛丸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造成严重损失为由,以双方签订的《机械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为据,诉请判令上诉人承担保修义务,并赔偿损失。涉案合同无论从合同名称,还是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当事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8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协商不成由原告方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约定明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起诉时根据该约定,能够确定原告方人民法院为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其约定。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