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炜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炜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神州开元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炜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神州开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炜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神州开元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和询问函,由于疫情,被执行人无法履行(2019)鲁1428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8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