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7财保70号
申请人:新疆经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詹善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国,新疆凡而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铁门关市。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经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5,367.98元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李元宝名下位于和静县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生效裁判将来能够得到执行,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申请人新疆经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5,367.98元的财产;
二、查封李元宝名下位于和静县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保全费1,746.84元,由申请人新疆经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双 明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艾散·热合曼